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实验平台固定资产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共实验平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纳入平台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均设置专门的仪器负责人。仪器负责人应首先熟悉并掌握所负责仪器的功能、特点、使用、维护、相关软件以及报修程序等等,保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供用户使用,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操作规程、相关管理制度、使用注意事项等由仪器管理人员具体制定,并在公共实验平台系统内设立公告。必要的可设立准入培训制度,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仪器所在单位(与管理和收取测试费的单位一致)负责,应保证大型仪器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五条 使用中发现仪器损坏、丢失后,第一发现人应迅速上报仪器负责人或其人负责人,并配合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
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技术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自然损耗的;
(二) 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洁、移动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
第七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者,为责任事故:
(一)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流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二)未经仪器管理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以致仪器损坏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卸、组装、改装仪器设备以致造成损坏者。
(四)不按规定预约仪器设备,公物私用,外借以致仪器损坏或丢失的。
(五)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八条 对于责任事故,应由肇事人员所在科室或课题组承担相应损失。
第九条 对于不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停止其使用权限一个月以上,须重新参加培训,方可使用相应平台仪器设备。
第十条 对于恶意损坏仪器设备或有隐瞒、欺骗等情节严重情况,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上报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凡属责任事故的要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赔偿。对损坏仪器设备和经济赔偿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平台提出申诉。
(一) 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下的,由所在科室或课题组负责全额赔偿;
(二) 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所在课题组根据情节的轻重承担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赔偿。
(三) 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所在课题组除根据情节的轻重承担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赔偿外,还应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公共实验平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