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锐科技 今天 科技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8〕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主管单位,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科技部、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简化程序、优化监管”的原则,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是指为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用以实现科研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统一开放的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所依托管理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等法人单位。   管理单位应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和开放共享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开放共享的情况;在不涉密条件下,按照数据报送规范如实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管理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变更情况)、开放共享管理制度信息、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开放共享服务记录以及开放共享台账(模板)等相关信息(以下统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管理单位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和运行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制定发布数据报送规范,指导管理单位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并按照数据报送规范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向中国电子口岸实时传输管理单位报送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第七条 海关总署指导各直属海关按规定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本部门、本地区管理的管理单位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监督指导管理单位如实、准确、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 开放共享程序   第九条 管理单位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前,应按规定事先向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管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关手续:   (一)已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   (二)已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台账(模板),承诺完整记录开放共享服务时间、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情况信息;   (三)已按照数据报送规范,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已经主管部门审核。   (四)截至申请之日,近一年内未因违反规定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而被处罚,近三年内未因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主管海关自接受管理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照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传输的管理单位报送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相关信息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主管海关出具《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书》)。   自海关出具《通知书》之日起,管理单位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开放共享。管理单位应将《通知书》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可不必在每次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已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连续3次及以上未按本通知第十六条规定报送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或者出现本通知第十条(四)情形的,暂停适用简易程序。管理单位应将主管海关出具的《暂停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管理单位整改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主管海关重新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管理单位未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主管海关审核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暂停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及管理单位主动申请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以下简称“非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按照现行规定,在每次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管理单位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开放共享。管理单位应将海关审核同意文件的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应于移出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管理单位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并在使用结束后及时运回本单位。管理单位应将海关审核同意文件的编号,及时上传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十五条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应当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管理单位确需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用途,应按规定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记录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非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已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服务记录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纳入海关年报管理。管理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汇总后,向主管海关报告。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管理的管理单位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的监督,将管理单位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开放共享台账实际运行情况等纳入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主管部门发现管理单位存在应报未报、报送信息不完整不及时,以及开放共享台账记录不准确的,应督促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发现的问题及管理单位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有关直属海关。   第十九条 科技部将管理单位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报送质量、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传输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为基础,加强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的抽查监督。   对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 1日起试行。     附件:   1. 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表 2. 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 3. 暂停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   (来源:科技部) 阅读原文

可4D观察活鼠胚胎发育的新型智能显微镜问世

到目前为止,最清晰的活体胚胎图片来自斑马鱼和果蝇。但哺乳动物的胚胎发育过程的动态追踪,一直是个难题。以小鼠胚胎为例,哺乳动物小鼠胚胎没有果蝇和斑马鱼的透明且尺寸小,它的组织透光度较低,细胞对光敏感,难以观察;在发育的早期,小鼠胚胎的体积会猛增一个数量级,细胞的数量和位置会发生剧烈变化,难以追踪;此外,体外观察小鼠胚胎,也需要搭建一个无菌且营养充沛的环境,技术难度较大。   美国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的研究团队近日开发了一套自适应多视点单层光显微系统,追踪观察了小鼠胚胎从原肠胚到早期器官形成的全过程。该智能显微镜配备了一套跟踪胚胎位置和大小的算法,可保持小鼠胚胎聚焦在视野中并位于视野中间。利用这一成果,研究人员首次窥视了活体小鼠胚胎内部,能够观察肠道开始形成、心脏细胞开始试探性地跳动、原始器官开始形成等过程,甚至可以跟踪每个胚胎细胞,精确地指出细胞去向,了解它们开启了哪些基因,以及它们在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

    为促进我院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充分发挥医院科研仪器设备的效益,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共享建设目的。是充分利用医院优质仪器设备资源,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推动医院科研仪器设备分布合理、定位准确、开放高效,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条 凡是院筹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托管在各科室的仪器设备),均纳入本规定管理,仪器依托科室人员可无偿使用。    第三条 医院鼓励研究团队将具有一定共享需求的专管仪器设备自主加入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测试费用归课题组所有。    第四条 智能化管理系统以院内网为基础,通过安装电源控制器将大型仪器或设备接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并逐步建设智能管理系统的互联网接口。所有的仪器信息在网上公布,包括仪器名称、型号、应用范围(功能)、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五条 公共实验平台仪器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合理收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管理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 平台范围与管理     第六条 由转化院综合办负责公共实验平台的管理;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智能管理系统的软/硬件维护;协调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收缴和结算测试费;提交仪器维护和购买报告;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负责人及用户使用培训、效益考核,信息统计与年度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院内各科室(包括仪器设备依托科室)使用平台仪器设备一律在智能化管理系统提出预约申请;实行网上登记预约方式,按预约时间安排测试。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及维护,实验平台和仪器所属科室为科研仪器设备配备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仪器操作、分析等业务培训,保证共享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如人员变动由平台负责人负责监督工作交接。    第九条 为实时了解各部门的仪器使用状况,公共实验平台每季度统计入网仪器使用机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条 每年年初,由综合办统计当年新购置及自主加入智能化管理系统的仪器,安装控制器后加入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仪器具备以下任意条件即可向综合办申请加入智能管理系统:     1.通用性强或使用率高;    2.有利于增强课题的推广与合作;    3.单价在40万以上。       第三章 平台运行      第十二条 所有平台用户(专职科研人员、临床医生及院外人员)均以课题组为单位,由课题组负责人授权注册智能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智能管理系统开放服务的基本流程为:     1.用户通过“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公共实验平台”查阅信息并确定拟使用的仪器设备;    2.用户根据仪器的具体使用方式进行送样预约或使用预约;     3.按照预约时间为用户进行测试、实验等,如用户本人亲自测试、实验必须通过培训合格方可进行操作;    4.使用平台的临床用户,按照签订的科研协议书给予等额的信用额度;机时使用、送样预约的用户,系统设置2万/季度的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用户可正常预约使用仪器,超出信用额度,不能再继续使用仪器,需要用户将之前的测试费,到财务处进行缴纳;     5.用户持缴款收据到平台管理员冲抵欠费;    6.用户对公共实验平台开放服务质量进行反馈和评价;    7.院外用户线下联系,进行送样预约。     第十四条 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平台应按照确保仪器设备所在科室优先使用、院内按申请先后顺序共享使用、提供院外服务顺序进行妥善安排,使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既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又能兼顾开放共享,以发挥最大效率。 第四章 测试费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有偿非盈利使用原则,院内测试费用实行内部划转方式结算;院外测试费用主要以转账方式结算,现金结算则按财务处规定执行。各仪器设备的具体收费标准见《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公共实验平台项目收费标准》。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十六条 医院为各个平台建立科研平台开放项目经费卡,对测试费进行管理和分配。     1.院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收费(暂行):100%上交医院(70%用于人员培训、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和更新等,20%用于仪器功能开发、大型仪器共享方面的奖励等,10%用于加班补贴和奖励);    2.课题组或个人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收费: 其测试费用归课题组所有。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具体的使用管理方案。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综合办需做好对外服务的信息统计工作,按年度报送科研部。    第十八条 综合办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在职或高聘技术人员作为仪器负责人,对仪器的使用和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仪器使用的统计可作为业绩考核的参考指标;课题组聘用人员,可根据其技术服务的工作量,医院分担一部分工资和酬劳。       第二十条 综合办统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和共享机时,作为课题组年考核的评估指标,也作为课题组购置新设备的参考依据。严禁将大型仪器设备闲置或独占不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研部负责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平台介绍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公共实验平台管理系统以促进“资源共享、高效利用”为目标,通过仪器管理物联网系统实现全院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查询、预约、使用、维护等工作的实时在线管理,为院内院外提供开放共享使用服务。目前纳入本系统的大型仪器有198余台,包括高通量基因测序激光共聚焦显微镜、流式细胞分析仪、流式细胞分选仪、质谱、小动物活体成像、生物大分子相互作用仪等仪器,平台已支撑16个实验室,包括人类疾病动物模型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海外免疫学团队、艾滋病与病毒研究所、表观遗传医药研究所、吉林省肝病研究所、肿瘤中心研究室、神经科学研究中心、肿瘤精准医学实验室、医学质谱检测中心、心血管疾病研究室、吉林省精子库、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实验室、皮肤科研究室、普通外科实验室、神经外科实验室等。系统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一院四地、多座楼宇、多台仪器的实时互动,科研用户通过身份统一认证,在个人电脑、手机微信公众号、多功能触控一体机等终端实现对仪器设备的关注、预约、授权登陆等需求,提供异地远程互动管理和公平公开、高效快捷的共享使用服务。各分平台开展系列学术活动,定期举办技术培训,用户在培训后获得授权,自主使用仪器开展科研实践;邀请相关领域的研究学者和仪器应用专家,举办前沿讲座介绍相关技术的国际最新进展和应用,促进前沿技术的交流、推广和应用。 公共实验平台坚持“以科研服务为宗旨、资源共享为主线、技术引领为核心、提升技术能力为重点”的原则,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的专业化管理,推动高精尖仪器设备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医院建设提供条件支撑。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实验平台固定资产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共实验平台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所有纳入平台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均设置专门的仪器负责人。仪器负责人应首先熟悉并掌握所负责仪器的功能、特点、使用、维护、相关软件以及报修程序等等,保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供用户使用,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操作规程、相关管理制度、使用注意事项等由仪器管理人员具体制定,并在公共实验平台系统内设立公告。必要的可设立准入培训制度,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仪器所在单位(与管理和收取测试费的单位一致)负责,应保证大型仪器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五条 使用中发现仪器损坏、丢失后,第一发现人应迅速上报仪器负责人或其人负责人,并配合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技术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一)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自然损耗的;(二) 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洁、移动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第七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者,为责任事故: (一)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流程,以致造成事故者。(二)未经仪器管理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以致仪器损坏者。(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卸、组装、改装仪器设备以致造成损坏者。(四)不按规定预约仪器设备,公物私用,外借以致仪器损坏或丢失的。(五)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八条 对于责任事故,应由肇事人员所在科室或课题组承担相应损失。  第九条 对于不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停止其使用权限一个月以上,须重新参加培训,方可使用相应平台仪器设备。  第十条 对于恶意损坏仪器设备或有隐瞒、欺骗等情节严重情况,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上报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凡属责任事故的要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赔偿。对损坏仪器设备和经济赔偿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平台提出申诉。  (一) 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下的,由所在科室或课题组负责全额赔偿;  (二) 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所在课题组根据情节的轻重承担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赔偿。  (三) 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所在课题组除根据情节的轻重承担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赔偿外,还应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公共实验平台负责解释。

科研仪器维护、保养制度

仪器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仪器设备技术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保持其良好的性能及精度,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仪器正常运转的预防性、保护性措施,是保障本单位实验室仪器正常、顺利进行的基础。实验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为此特制定本制度。1、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根据所使用仪器设备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措施,并认真落实,使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2、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所管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操作规程,健全大型设备技术档案,妥善保管一般设备的技术资料及使用说明书。3、      要加强对实验室仪器使用人员的基本操作训练,使其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避免因操作不当或失误造成损坏事故,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严禁未授权人员私自操作大型精密仪器。4、      定期维护保养仪器,及时排除仪器故障,做好维修记录,大型设备每学期清洁、保养2-4次。5、      电子仪器使用前必须熟读使用说明书,按要求检查自身保护装置,控制环境温度、湿度、连续工作时间、电源电压等,注意防潮、防尘、防腐。 6、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经常检查、了解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失灵、算坏情况应及时与维修部门取得联系,及时进行维修。对于不能维修的仪器设备,应找仪器售后服务请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7、      仪器负责人应努力学习业务,提高管理、维修、保养水平。

科研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为全面规范院内的临床和科研人员实验技术标准化,落实科研平台对外开放的相关指导原则,特制定本制度。1、      科研技能培训工作基本原则:(1)   全员性: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综合素质与工作能力,充分认识到培训的重要性,从专职科研人员到临床医务人员都要积极参加培训、不断学习进步。(2)   针对性:每期培训要有目的性。针对实际培训需求进行。(3)   计划性:培训工作会根据需求制定配需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4)   全面性:培训工作必须准备充分、组织严密、安排紧凑、内容要求把基础内容和技能操作讲解结合起来,使培训人员即开阔视野、又学习到科研技术基本理论,理清了科研思路,更加强化了科研技术的基本功。2、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生物安全培训、智能化系统使用、常规分子克隆实验技术培训、常规细胞培养技术培训、常规免疫学实验技术培训、仪器规范操作规程、等基本相关实验知识及仪器相关的学术前沿等。3、      培训采取多次,时间为1次/月,在月末的一周举行,具体时间见OA网通知。  

用户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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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用户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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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公共实验平台使用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公共实验平台目前拥有激光共聚焦显微镜、活细胞工作站、流式细胞分析仪、流式分选仪、小动物活体成像仪、多功能酶标仪、近红外激光成像仪、质谱仪、基因测序仪等大型公用仪器,为科学研究提供服务。为确保平台良好运转及科研工作者有效合理使用仪器,公共平台制定以下仪器预约和使用规定。第一章   预约登记制度第一条 公共平台采用网上预约、刷卡上下机及登记制度。使用前登陆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公共实验平台,合理预约仪器,刷卡上下机使用仪器,使用后须在记录本上完成使用登记。第二条  一般仪器可提前预约,具体依照各仪器规定执行。第三条  预约人在预约时段按时使用机器;特殊仪器还需提前与仪器管理员沟通仪器使用事项。第四条 使用者应先准备好样品,按需预约。如取消预约,请按规定时间取消预约,否则按预约时间收费。 第二章   仪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 公共平台为全天候开放,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00-12:00、13:00-17: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每台仪器具体开放时间依各仪器规定执行。第六条 一般使用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预约使用仪器;未经培训的任何人不得私自上机操作。第七条 使用者根据样品情况及数量估算预约时间,按需预约。第八条 使用者严格按预约时间准时上机。第九条 仪器须预约者本人预约本人刷卡使用。第十条 使用者操作仪器须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得调节仪器上不熟悉及不知功能的部分。在使用中仪器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并将问题做好记录,严禁擅自处理或隐瞒。第十一条    只允许使用者本人及相关实验1-2人进入仪器间,与实验无关者禁止进入。第十二条     请使用生化与分子平台及细胞平台公共通用仪器的学生和工作人员,先与平台相关负责人员联系,经培训后使用,前面3次的实验,请安排在我们平台人员上班时间内,保证全程能熟练、安全使用。如仍有不清楚的细节问题,请继续与平台相关负责人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情况并解决好问题。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未经生化与分子平台和细胞平台培训的人员擅自使用仪器,违反者取消该仪器使用权;未经培训人员或虽参加过培训,但尚不能完全掌握仪器操作流程人员,必须在工作时间范围内,在平台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实验。第三章 违规惩罚规则第十四条    公共平台仪器皆为大型精密贵重公用仪器,为确保安全和高效地使用仪器,请严格遵守仪器使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将给予一定的处罚。第十五条    使用者须按需预约,对于盲目预约者,按预约时间收费,使用时长远小于预约时长,给予一定的警告。第十六条    使用者须准时上机,超出各仪器的预约时间无法刷卡上机,视为失约,按仪器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依照各仪器处罚条例执行)。与此同时,该预约失效,管理员有权安排其他人使用仪器。第十七条    使用者如要取消预约,须在各仪器规定时间之前自行完成,逾期将按各仪器规定进行扣费。第十八条    不依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影响他人使用者。情节恶劣或擅自使用仪器禁用该仪器一个月。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仪器管理使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者,将给予警告,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仪器损坏,其维修费用参照《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禁用该仪器1个月。第二十条    使用者需用自己的账户进行预约,一旦发现身份借用进行实验者,视违规情节程度采取口头警告、暂停相关仪器使用资格1个月。第二十一条      若终端和仪器使用相互独立,刷卡下机后仍使用仪器者,禁用该仪器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共实验平台负责解释。

公共实验平台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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